近年来,国家频频出台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科研经费管理“松绑”尤其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开自主权,牵动着全国科研工作者的神经,也使得“科研经费管理”成为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热门话题。中央政府更是带头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各地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简化吧!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简化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办发50号文的要求进行了贯彻,高校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有了更大自主权和审批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我国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
各地掀起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简化潮
黑龙江高校仪器采购获放权礼包
自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李克强总理提出“给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后,如何简化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针对这项工作出台了新的举措……
2016年9月,《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获悉,面对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新形势,黑龙江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水,出台了《关于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操作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福建下放省属高校院所采购自主权科研仪器可自主采购
2016年12月,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30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简政放权。
《通知》也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有关规定。
江西省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流程简化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简政放权。3月22日,笔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江西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江西省财政厅近日明确,将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时,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仍按原有的相关规定,经主管预算 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增加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权,将简政放权落到了实处。在扩大的高校采购权力下,如何做到用好手中权力、做好风险防控?这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目前最需要思考的话题。